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一厂区污染物排放情况:
废气:喷涂工序废气经除尘设施+15米高排气筒(DA001)排放,主要污染因子:颗粒物,颗粒物排放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—1996)表2(炭黑尘、染料尘)标准限值(排放浓度18mg/m3,排放速率0.51kg/h);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+15米高排气筒(DA002)排放,主要污染因子: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非甲烷总烃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执行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3/1640-2012)表1、表2中新建工业炉窑排放标准,同时满足沧州市发布的《关于工业炉窑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》相关要求(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/m3,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0mg/m3,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00mg/m3),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中表面涂装业标准要求(排放浓度60mg/m3,去除率70%);焊接工序废气经布袋除尘器+15米高排气筒(DA003)排放,主要污染因子:颗粒物,颗粒物排放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—1996)表2标准限值(排放浓度120mg/m3,排放速率3.5kg/h)。无组织废气: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(排放浓度1.0mg/m3)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时执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排放控制要求、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 13/2322-2016)表2排放限值的要求(厂界浓度2.0 mg/m3,厂区内:1h平均浓度值6.0mg/m3,任意一次浓度20mg/m3)。
废水:无生产废水产生;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,定期清掏用作农肥,不外排。
噪声: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,设备基础减震、厂区合理布置、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。噪声排放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12348-2008)中3类标准要求(昼间≤65dB(A)、夜间≤55dB(A))。
固废: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,喷涂设备回收的粉末回用于生产,下脚料外售,不外排。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、废过滤棉、网为危险废物,分类分区暂存于厂区危废间,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。
任丘市光明门业有限公司二厂区污染物排放情况:
废气:喷涂工序废气经除尘设施+15米高排气筒(DA001)排放,主要污染因子:颗粒物,颗粒物排放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—1996)表2(炭黑尘、染料尘)标准限值(排放浓度18mg/m3,排放速率0.51kg/h);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+15米高排气筒(DA002)排放,主要污染因子: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非甲烷总烃,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执行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13/1640-2012)表1、表2中新建工业炉窑排放标准,同时满足沧州市发布的《关于工业炉窑治理的专项实施方案》相关要求(颗粒物排放浓度30mg/m3,二氧化硫排放浓度200mg/m3,氮氧化物排放浓度300mg/m3),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13/2322-2016)中表面涂装业标准要求(排放浓度60mg/m3,去除率70%);无组织废气: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(排放浓度1.0mg/m3)。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同时执行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》(GB37822-2019)排放控制要求、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》(DB 13/2322-2016)表2排放限值的要求(厂界浓度2.0 mg/m3,厂区内:1h平均浓度值6.0mg/m3,任意一次浓度20mg/m3)。
废水:无生产废水产生;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,定期清掏用作农肥,不外排。
噪声: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,设备基础减震、厂区合理布置、厂房隔声等措施降噪。噪声排放满足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12348-2008)中2类标准要求(昼间≤60dB(A)、夜间≤50dB(A))。
固废: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理,喷涂设备回收的粉末回用于生产,下脚料外售,不外排。废气治理产生的废活性炭、废过滤棉、网为危险废物,分类分区暂存于厂区危废间,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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